项目编号 | BA202000245 | 项目名称 | 山西夏县考古挖掘现场保护工作机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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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考古学院 | 经办人 | 肖飞 |
预算金额 | 250000.00 人民币 | 成交金额 | 247420.00 人民币 |
成交供应商 |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质保期 | 36 月 |
联系地址 | 山西省-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南区钢材中路28号203商铺 | ||
付款方式 | 验收合格后100%付款。 | ||
供应商联系手机 | 18635911555 | 服务时间 | 成交单签订起 2 月内完成 |
服务地址 | 山西省-运城市-夏县考古发掘工地 | ||
验收方式 |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甲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 ||
售后服务要求 | 1.按约定将建筑机械提供给承租方使用。 2.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建筑机械必须符合机械本身所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满足承租方对机械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国家验收规范。 3.依据承租方要求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服务维修管理人员和配备持有专业上岗证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建筑机械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4.为保障承租方有效正常使用建筑机械,出租方有义务不妨碍承租方的使用和排除一切对承租方使用的妨害。如第三人侵夺租赁机械设备,出租方有义务以所有人身份追回,并承担由此给承租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出租方必须遵守承租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因出租方原因引发的生产安全故事,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6.租赁期间,建筑机械的维修保养由出租方负责,并承担维修、保养费用及维修、保养期间人身损害、机械设备的安全责任等。 7.因设备本身质量缺陷或司机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出租方应及时修理,最迟应于 1 小时内到场维修,并在不超过 3 小时内维修完成,如未能按照约定进行维修或完成维修的应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每月累计故障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后,承租方有权扣除台班费。 9.如因设备故障频繁,严重影响承租方施工作业进度,出租方又没有妥善解决的,承租方有权要求更换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 ||
采购材料 | 自主评审报告--租赁.jpeg |
采购品目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名称 | 运城夏县考古发掘场地机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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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项 | 数量 | 1 |
单价 | ¥247,420.00 | 总价 | ¥247,420.00 |
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 | 租赁挖掘机一台,型号:三一120,租赁时间401小时,单价380元/小时,合计152380元 租赁装载机一台,型号:50铲,租赁时间396小时,单价240元/小时,合计950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