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BA202001209 | 项目名称 | 鹿参牌人参当归阿胶泡腾片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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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单位 | 药学院 | 经办人 | 金向群 |
预算金额 | 187000.00 人民币 | 成交金额 | 187000.00 人民币 |
成交供应商 | 陕西康瑞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质保期 | 3 月 |
联系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铁投V领郡 | 采购单位 | 吉林大学药学院 |
付款方式 | 服务完毕验收合格后100%付款。 | ||
供应商联系手机 | 17791015910 | 服务时间 | 2020年12月04日 至 2020年12月10日 |
服务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铁投V领郡 | ||
验收方式 |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甲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 ||
售后服务要求 | 1.在本合同生效后收到样品起一周向甲方提交“鹿参牌人参当归阿胶泡腾片的毒理学检验、功能学检验、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的中文正式的总结报告。 2.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报告: 2.1实验结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每项试验的电子版总结报告1份以及最终正式版书面总结报告4份。 2.2成果交付地点:乙方所在地 2.3成果支付时间:合同生效后收到样品之日起一周,如因甲方对样品供应等原因导致试验延期,成果支付时间自动顺延。 3.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解答保健食品审评过程中涉及的与本合同内容相关的试验研究部分的问题。 4.乙方研究人员应对甲方提供的非公开资料、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及合同内容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相关资料。 | ||
采购材料 | 采购评审.zip |
采购品目 | 药学研究服务 | 名称 | 鹿参牌人参当归阿胶泡腾片的毒理学检验、功能学检验、卫生学稳定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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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项 | 数量 | 1 |
单价 | ¥187,000.00 | 总价 | ¥187,000.00 |
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 | 一、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 1.1 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鹿参牌人参当归阿胶泡腾片的毒理学检验、功能学检验、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并支付经费。乙方接受委托,按本服务要求制定和实施试验方案,获取真实可靠的实验结果,撰写相应的试验总结报告,并获得评审机构通过。 1.2 服务技术标准:试验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2014及《国食药监保化[2012]107号 文件。 二、协议履行 1、试验研究 1.1. 试验样品:甲方提供(根据试验设计方案要求提供样品); 1.2. 试验资料:甲方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如:产品技术要求、配方工艺、说明书等。 1.3. 试验方法:乙方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 1.4.试验周期:乙方在收到甲方实验样品后开始试验,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 1.5. 乙方负责提供相关的资质性文件,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客观真实的进行检验,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必要的核查工作。 1.6. 此检验报告只对本次送检样品负责。 1.7.试验结果的知识产权与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外泄、供他人使用、披露或发表。 1.8.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试验资料需要补充及完善,其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但如因政策变化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增加试验或内容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按下列进度和规定完成研究工作 2.1. 以乙方收到符合检测要求的试食样品、相关材料后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样品检验时限按有关协议 一周完成。 2.2. 乙方用甲方提供的样品完成试验及有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工作。若不能按期完成,双方协商解决。 2.3. 试验过程如遇到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如自然灾难、国家重大事件发生等)影响,试验周期顺延。 2.4. 乙方按照“技术规范”跟进并出具检验报告,包括报告初稿和报告正稿。必要时甲方对报告初稿进行专家咨询,在不改变结果的基础上,如报告初稿有不宜之处,乙方进行修改。经确认后,出具报告正稿。 2.5.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的审评过程中,出现需补充的材料(含甲方委托第三方资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乙方应协助甲方与试验机构等协商,出具说明文件;如需补充试验,由甲方支付试验费用,乙方负责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2.6. 甲方需提供给乙方产品和企业的相关信息及资质,主要包括:申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说明书、质量标准等资料(加盖公章)等。 3、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经费和报酬: 3.1.合同总金额为壹拾捌万柒仟元(¥187,000.00) 3.2.在乙方研究期间由于甲方原因而要求研究工作终止时,甲方已支付研究经费不予退还。 4.其它事项 4.1.本协议一经签订,必须共同遵守。 4.2.本协议一式贰份,盖章付款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复印件无效。 4.3.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4.4.后续如有补充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4.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