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BA202000310 | 项目名称 | 《地下水污染阻断技术指南》标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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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新能源与环境学院 | 经办人 | 白静 |
预算金额 | 150000.00 人民币 | 成交金额 | 150000.00 人民币 |
成交供应商 | 中关村中环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 | 质保期 | 12 月 |
联系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519号 | ||
付款方式 | 验收合格后100%付款。 | ||
供应商联系手机 | 13051767111 | 服务时间 | 成交单签订起 6 月内完成 |
服务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2号楼3单元5层502 | ||
验收方式 |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甲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 ||
售后服务要求 | 1. 根据国家“制定标准所需费用可自行筹措解决”的原则,团标注册经费由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承担。编制牵头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任务“地下水污染阻断及污染物增溶增流技术研究与示范”中,包含了编制地下水污染阻断技术指南的研究任务,由研究项目支付团标注册经费。 2、根据标准编制筹备情况及标准正式发布情况,甲方需向乙方缴纳团标注册费合计15.0万元。团标注册费主要用于乙方邀请专家评审或修改编制文稿等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国家财税规定及北京市财税规定的与甲方将要付款的金额相等的发票。乙方迟延提供前述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支付货款的时间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对于对方提供的技术情况和资料以及相关研究报告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协议内容及相关的任何情况。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修改本合同。 6、在协议生效期间,如有国家政策、地方政策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所列事项,视作不可抗拒力情况。由此而造成的协议无法履行将不视做违约。 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合同双方签订时间为生效时间,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 ||
采购材料 | 指南-自主采购.jpg |
采购品目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名称 | 《地下水污染阻断技术指南》标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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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项 | 数量 | 1 |
单价 | ¥150,000.00 | 总价 | ¥150,000.00 |
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 | 1、根据国家“制定标准所需费用可自行筹措解决”的原则,团标注册经费由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承担。编制牵头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任务“地下水污染阻断及污染物增溶增流技术研究与示范”中,包含了编制地下水污染阻断技术指南的研究任务,由研究项目支付团标注册经费。 2、根据标准编制筹备情况及标准正式发布情况,甲方需向乙方缴纳团标注册费合计15.0万元。团标注册费主要用于乙方邀请专家评审或修改编制文稿等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7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国家财税规定及北京市财税规定的与甲方将要付款的金额相等的发票。乙方迟延提供前述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支付货款的时间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对于对方提供的技术情况和资料以及相关研究报告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协议内容及相关的任何情况。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修改本合同。 6、在协议生效期间,如有国家政策、地方政策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所列事项,视作不可抗拒力情况。由此而造成的协议无法履行将不视做违约。 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合同双方签订时间为生效时间,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